招標投標是一種國際慣例,最早起源于英國,作為一種成熟的交易方式,其重要性和優越性已被各國和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廣泛認可,且在相當多的國家和國際組織中得到立法推行。我國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引進了招投標制度,並于1999年8月30日正式立法推行,旨在防止不正當競爭、打擊貪污腐敗,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健全市場經濟體系、提升企業競爭力。經過近三十多年的實踐,招投標制度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同時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問責手段,我們的招投標在實踐中也逐漸出現了一些異化行為,某些不和諧的現象時有發生,如“陪標”、“圍標”、“量身定制標”等等五花八門不一而足,這些不正常的招投標行為在鋁合金輪轂項目的建設中也都或多或少的出現過。但我們也相信,隨著法制建設和監管手段的完善,以及人們道德水準的提高,這些丑陋的現象一定會逐漸減少,直至最終消失。所以,我們在這里對于招投標在法律制度層面的問題就不再過多討論了,重點要談一談在技術層面上“中國式招標”在鋁合金輪轂設備采購中還有哪些弊端。
從理論上講,所有采購活動都適合采用招投標的方式來進行,但前提條件是招標人必須非常了解要采購商品的特性,比如機械設備的功能、結構、原理、配置等等,從而才能做出合理的、客觀的、科學的招標文件,進而采購到符合自己技術和商務要求的產品,否則就應該通過傳統的采購方式,邀請多方供應商前來進行技術交流,通過不同供應商提供的商品信息來加深和豐富對招標商品的了解。
鋁合金輪轂行業在中國大陸依然還是個年輕的產業,其生產和檢驗設備大部分屬于非標準設備,有一些國外的新裝備還在不斷被引進到國內,再加上主機廠對生產、檢測設備要求的不斷變化,使得我們的輪轂廠對市場上現有的鋁合金輪轂設備的結構、功能很難真正做到及時全面的了解,因此對于個別設備,作為采購方的輪轂廠有時真的很難在短期內提出一個科學合理的技術要求,如果據此來進行公開招標,買來的設備就可能存在一些先天的隱患。下面就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目前市場上有一款仿韓國的全自動動平衡及跳動檢測設備,我們在維修其仿制的原型機時發現,該設備的旋轉主軸內部竟然安裝了四個高強度止推軸承,當時參與維修的工程師們對這個令人費解的設計都覺得有些不可思議,直到在維修其主軸上端的工件卡緊裝置時才恍然大悟,原來韓國人當初設計的這個卡緊機構有一個先天性的缺陷,即在每次卡緊工件時,都會對整個軸系產生一個沿軸向向下的沖擊力,天長日久這種沖擊會逐漸對整個軸系的精度產生影響,也許正是當初韓國人發現了這個問題,才在最初設計的兩個軸承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兩只止推軸承以提高整個軸系的穩定性,使得整個設備能夠勉強維持在一兩年內不至出現太大的問題。但由于這種先天設計缺陷的存在,注定了這種設備出問題只是早晚的事,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使用這種設備時,最多兩三年就出問題的原因所在。所以,假如我們的甲方根本不了解這台設備的結構和原理,只是按照輪轂動平衡和跳動檢測的技術參數來制定招標文件,即使你要求了設備的質量保證期為一年,那麼這種設備也有可能會在驗收時蒙混過關,因為它當初的設計,恰恰能夠保證在為期一年的質保期內不會出現檢測精度上的問題,這可能是設計者的無奈,也可能是有意為之,畢竟一年質保期後的售後服務是要收取費用的。我們現在姑且不論設備制造商當初為什麼這樣設計,但象上述這種情況,甲方在采購設備時就不宜采用直接公開招標的方式,而是要通過與多方供應商及代理商的技術交流,虛心且客觀的听取不同供應商對其他同類設備的正反兩方面的評價,來充分了解該設備的功能、結構,然後再決定采用哪種購買形式會更恰當些。
另外,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定,“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作為招標人的輪轂廠為了所謂的“避嫌”,往往都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招標公司來辦理招標事宜,由于鋁合金輪轂行業的專業性比較強,目前為止,國內還沒有任何一家代理招標機構能夠單獨完成鋁合金輪轂生產線的招評標工作,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工作實際上都是由輪轂廠來完成的,招標代理機構僅是提供了一個發布招標公告、出售標書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根本未起到代理機構應起的作用,只是白白增加了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同時,為追求蠅頭小利,招標代理公司一般都會將公開招標信息發布在收費網站上,只有定期繳納會費的會員才能有機會能看到相關招標信息,在這種信息不暢的情況下,對于某些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鋁輪轂生產或檢測設備,有時真的很難湊夠三家以上供應商來投標,因此流標、廢標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也無形當中增加了招標企業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
總之,招投標制度是一個非常好的交易方式,但在采購某些鋁合金輪轂專用設備時,如果前期技術準備不充分,也會帶來一些隱患;在缺乏有效約束和監管的環境下,招投標活動也會成為不法之徒謀取私利的擋箭牌。